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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Chapter Of Association  Of  Chinese  Registered Architects (ACRAGD)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登记成立、对本省注册建筑师进行行业自我管理的行业性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接纳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为会员。本会会员不改变原有的隶属关系。所有会员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面向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同国内外相应组织、团体开展民间的经济、科技等交流与合作,签订有关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团结全体会员,实现行业自身管理;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注册建筑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推进技术进步,繁荣创作,提高设计质量,促进行业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建设厅、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的地址设在本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贯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开展对会员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执行注册建筑师职业行为准则,并教育会员遵守。

第十条:对注册建筑师教育、专业实践与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承担省建设厅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总结交流业务经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学术报告和科技考察,提高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交流,提高注册建筑师在本行业和社会的信誉和影响。

第十四条:接受投诉和调解会员执业中的争议,对违法、违规的会员进行纪律教育。

第十五条: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注册建筑师中申请执业注册时,可以同时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杰出贡献者,可以经过评选成为本会资深会员(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会接纳国内在建筑教育理论研究方面和行业管理、执业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建筑、建材行业知名企业家为荣誉会员或资深会员,享受正式会员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本会接纳国外在建筑设计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注册建筑师为海外会员或荣誉资深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执业单位推荐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信息资料及继续教育的机会。

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包括考试评分、辅导、继续教育等);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4、关心协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按每人每年150元人民币交纳会费

6、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退会。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年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按地区或单位选举产生,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接纳新会员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1、3、4、6、 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本会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督委员会

第四十条:本会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提名产生。

第四十一条:监督委员会对会员的执行本会章程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及在执业中出现过失的会员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对会员严重违反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其执业资格问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经费来源:

1、会员的会费;

2、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资助;

3、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4、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 2012年 12 月24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核准日为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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